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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13-08-0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規范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我局對2005年制定、2011年修改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起草了《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主頁點擊“《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電子郵件:shuiwulaw@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038)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8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3日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征免減稅范圍)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納稅地點)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申報方式)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五條(申報期限)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免稅條件消失車輛重新申報)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第七條(轉讓免稅二手車重新申報)已經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應稅車輛發生轉讓時,受讓方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或者免稅手續。

  第八條(申報資料)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車主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申報資料)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正本原件;

  (二)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

  第十條(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發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發的最低計稅價格;

  (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發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價格為其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的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第十一條(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第十二條(最低計稅價格)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無正當理由情形)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

  第十四條(稅款征收)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核發完稅證明。

  第十五條(資料保存)主管稅務機關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車輛的征管資料及電子信息按規定保存。

  第十六條(退稅管理)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第十七條(退稅資料)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資料: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退稅額)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其他退稅情形,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計算退稅額。

  第十九條(免減稅資料)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除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分別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四)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教育部學歷認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

  (五)長期來華定居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六)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的車輛。

  第二十一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辦理)納稅人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核實,依據免稅圖冊辦理免稅。具體核實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免稅圖冊管理)需要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納稅人按照規定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表》(以下簡稱車輛信息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車輛有關資料及信息。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完稅證明管理)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完稅證明管理,不得交由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核發。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發放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十四條(二手車完稅證明管理)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完稅證明。

  第二十五條(完稅證明核發)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副本用于辦理車輛登記注冊。

  稅務機關逐步推行完稅證明電子化,用于辦理車輛登記注冊。

  第二十六條(完稅證明補辦)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補辦完稅證明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以下簡稱補辦表),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補辦:

  (一)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聯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者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予以補辦;

  (二)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七條(完稅證明更正)完稅證明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時,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辦理完稅證明的更正。

  第二十八條(完稅證明印制)完稅證明的樣式、規格、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二十九條(稅源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源管理,開展納稅評估。發現納稅人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表證單書)本辦法涉及的納稅申報表、補辦表、退稅申請表、免稅申報表、車輛信息表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另行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納稅人也可在主管稅務機關網站自行下載填寫使用。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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