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2013年第1號頒發日期:2013-04-21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理順省內建筑安裝業所得稅管理,規范建筑安裝業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管秩序,根據稅收征管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建筑安裝業所得稅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相關概念
省內建筑安裝企業,是指在安徽省內注冊成立的建筑安裝企業;省內跨市、縣(區)建安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安徽省內跨市、縣(區)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本地建筑安裝企業,是指在安徽省當地注冊登記的建筑安裝企業。省內建筑安裝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本省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稅管理適用本通知。
跨省經營的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按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執行。
二、本地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
(一)企業在注冊登記地從事建筑安裝勞務的,依法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實行查帳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匯算清繳。企業職工或外聘人員的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所得信息須納入全省統一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按8%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實際情況,以25%稅率或小型微利企業20%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職工或外聘人員的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所得信息須納入全省統一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在注冊地從事建筑安裝勞務,且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按8%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雇傭的工程作業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所得的企業或個人代扣代繳。
三、本地建筑安裝企業在省內跨市、縣(區)經營所得稅管理
(一)本地建筑安裝企業在省內跨市、縣(區)經營,不論采取何種經營形式,都必須在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見附件1)。個人所得稅已納入信息管理系統的,同時由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管理證明》(見附件2)。
(二)本地建筑安裝企業有外出經營行為時,企業應將外出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施工地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等信息報本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本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臺帳,將信息登記入冊備查。
(三)以總分機構形式從事建筑安裝勞務的,按照省財政廳等四部門轉發《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2283號)要求,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所得稅,按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三因素進行分配,分別就地預繳,由總機構進行匯算清繳。
(四)省內跨市、縣(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項目部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按季)或代開發票時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其余企業所得稅回本地繳納。
(五)以本地建筑安裝企業名義外出從事建筑安裝的(俗稱“掛靠經營”),按8%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實際情況,以25%稅率或小型微利企業20%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本地建筑安裝企業負責繳納。
四、省內非本地建筑安裝企業經營所得稅管理
(一)對持有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管理證明》的省內非本地建筑安裝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原則上回注冊登記地繳納。
(二)由省內非本地建筑安裝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建筑安裝勞務的,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按總分機構相關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1.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施工地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4.由總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
(三)由省內非本地建筑安裝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按項目部經營收入的0.2%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回注冊登記地繳納。
1.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總機構出具的、經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財務、業務、人員直接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的證明材料;
3.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管理證明》。
(四)對只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不能提供其他資料的省內非本地建筑安裝企業,企業所得稅回注冊地繳納,其雇傭的工程作業人員取得的所得,在施工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對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管理證明》及相關資料的省內非本地建筑安裝企業,作為獨立納稅人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款,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五、各地在本公告規定的基礎上,可結合實際,細化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并將辦法分別報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所得稅處)備案。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