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財稅[2013]40號頒發日期:2012-09-1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鉆石進出口管理和稅收政策調整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1]45號)和《財政部關于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77號)、《財政部關于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1]190號),鉆石及鉆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環節從2002年1月1日起,由生產環節、進口環節后移至零售環節,對未鑲嵌的成品鉆石和鉆石飾品的消費稅按5%的稅率征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