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蘇地稅[0000]16號頒發日期:2011-04-01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印花稅優惠政策
一、《條例》規定的免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抄本,免納印花稅。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書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4條)
二、《細則》規定的免稅
1、國家指定的指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2、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
3、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三、其他減免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稅:
(1)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
(2)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3)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在未形成賬薄前,暫不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國稅地字[1988]25號)
2、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
(《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037號)
3、各類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2號)
4、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向軍隊系統內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和武警部隊調撥軍用物資和提供加工、修理、裝配、試驗、租賃、倉儲等簽訂的軍隊企業專用合同,暫免貼印花。
(《關于對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征免印花稅等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099號)
5、對與受援國簽訂的經援項目合同,暫免征收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經援項目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0〕884號)
6、貨運憑證的減免稅。
(1)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輸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3)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
7、外國運輸企業免稅。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有的一份結算憑證,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
8、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
(1)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部隊、公安、國家公安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2)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200號)
9、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國庫業務賬簿免稅。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10、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向專業銀行發放的日拆性貸款所簽訂的合同或借據,暫免征收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向專業銀行發放貸款所簽合同征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705號)
11、對石油股份公司、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石油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過程中向石油股份轉移資產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62號)
12、國家郵政免稅。對組建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資金,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資金賬簿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1]361號)
13、資產公司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2)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征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
(3)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14、鐵道通信公司免稅。對組建的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鐵道通信公司在組建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228號)
15、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計劃表”暫不征收印花稅。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之間及內部各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的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計劃表”(或其他名稱的表、證、單、書),暫不征收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計劃表”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424號)
16、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17、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免稅。
(1)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因廣東、浙江、江蘇及福建四省農話資產劃入而導致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免征印花稅。
(2)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的上海、廣東、浙江及江蘇四個省級子公司新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
(3)上述公司在重組上市過程中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41號 )
18、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組上市免稅。
(1)聯通股份發行前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2)聯通股份公開發行A股募集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聯通集團將境外募集資金調回境內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因此而增加的資本金免征印花稅。
(4)因聯通股份溢價發行而使聯通集團按持股比例增加的資本金免征印花稅。
(5)聯通股份募集資金轉回聯通集團再投入聯通新時空時,免征聯通新時空新增加資本金的印花稅。
(6)上述公司在重組上市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91號)
19、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免稅。
(1)中國人保控股公司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其在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以后新增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同時改制前已貼花的合同,可不再貼花。
(4)上述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和契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027 號)
20、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因財產的無償劃轉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7號)
21、被撤消金融機構接收債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數據,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消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22、資產處置免稅。從清算之日起,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接收、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催收債權、清償債務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催收債權、清償債務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23、對與高校學生簽定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7號 )
2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財政部 國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25、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重及其子公司資金帳簿印花稅:
(1)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因重組而增加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2)集團公司所屬各輔業子公司新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重組過程中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272號)
26、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賬簿印花稅:
(1)集團公司及原北方10省電信公司更名為通信公司后新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2)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3)國際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429號)
27、中國電信重組印花稅減免:
(1)集團公司將福建、安徽、江西、廣西、重慶、四川電信公司進行重組改制,新成立的電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6省電信有限公司),其啟用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凡重組前已貼花的,免征印花稅。
(2)集團公司將上述6省電信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注入到新成立的電信有限公司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購買6省電信有限公司資產和負債及購買集團公司總部部分資產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3)上述6省電信公司在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已貼花合同,在改制后僅變更執行主體的,不再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432號)
28、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征印花稅。為支持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繼續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04]173號)
29、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重組免稅。由于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區,為便于各地征管,現將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帳簿印花稅的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1)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因重組而增加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2)集團公司所屬各輔業子公司新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重組過程中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272號)
30、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免稅規定。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項目[以下簡稱信托項目]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下同)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托予受托機構(指因承諾信托而負責管理信托項目財產并發售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下同)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2)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指接受受托機構的委托,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下同)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指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信托項目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下同)、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31、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
32、證券保護基金的印花稅免稅規定。
(1)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2)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券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保護基金公司接收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4)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4號)
33、自2008年7月1日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34、自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35、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
36、中國郵政集團及其所屬郵政企業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組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2號)
37、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