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財稅[2009]127號頒發日期:2008-11-2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國煙草總公司在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對中國煙草總公司下屬單位原列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改制時計入中國煙草總公司和省級公司“資本公積”科目的資金,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
二、對中國煙草總公司下屬單位原列為“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科目,改制時計入中國煙草總公司和省級公司“資本公積”科目的資金涉及的資金賬簿印花稅予以免征。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