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銀發[2009]190號頒發日期:2008-07-1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的意見》(國辦發〔2008〕135號)精神,加大力度解決出口企業短期流動資金困難,現將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額度從現行的原則上不超過應得退稅額的70%提高到90%。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客戶風險和退稅進度情況,審慎確定發放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的折扣比例,切實防范銀行信貸風險。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的通知》(銀發〔2001〕276號)第三條中“貸款比例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應得退稅款的70%”的規定同時作廢。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