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9]18號頒發日期:2008-03-05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目前,部分區縣金融企業在借款合同代征印花稅事宜中,仍按照《重慶市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借款合同和金融企業營業帳簿交納印花稅試行辦法〉的通知》(重稅四發〔1988〕454號)開據“代征印花稅收據”給納稅人,此做法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1998年版)的有關規定不符。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銀行代征印花稅票證的使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代征印花稅收據”的使用。
二、銀行代征印花稅統一使用印花稅票、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通用繳款書。
三、銀行代征的稅款應按月或按季解繳入庫。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