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小企業會計文 號:津中小企[2011]59號頒發日期:2010-07-02
地 區:財經相關法規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中小企業工作部門:
為規范和推動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作,我局制定并印發了《天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的服務內容、認定條件和程序等事項。為做好2011年我市示范平臺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示范平臺申報條件
示范平臺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服務內容包括信息查詢、技術支持、投資融資、質量檢測、法規標準、管理咨詢、創業輔導、市場開拓、人才培訓、節能環保、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等。示范平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2009年底前設立的獨立法人單位,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功能和設施完善,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
(三)經營管理團隊尤其是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服務創新能力、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較穩定的從業人員隊伍,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服務業績較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2010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50家,服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要服務于產業集群、小企業創業基地、示范工業園區等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能滿足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需求,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七)積極參加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組織的為中小企業服務推廣活動,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企業等相關社會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服務輻射帶動能力。
二、示范平臺申報材料
凡申報示范平臺的單位須按以下要求提供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如實填寫,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一)天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推薦表(附件1)。
(二)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標、目前基本情況);
2、服務對象所在區域的行業狀況,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和公共服務需求情況;
3、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員激勵、能力提升、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4、近年來的服務情況(包括:主要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規模、方式、收費等);
5、主要服務業績及對區域經濟和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貢獻(包括:自測情況或典型案例);
6、獲得各級政府扶持的情況;
7、下一步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長期租賃合同(復印件)。
(四)2010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審計報告。
(五)主要服務設施(含軟件、儀器設備等)清單。
(六)主要從業人員情況表(附件2),大專(含)以上學歷證書以及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或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2010年服務中小企業名單(附件3);簽訂的服務協議、合同復印件和服務中小企業的成效評價。
(八)其它能證明服務能力的相關材料。
(九)材料真實性聲明
申報材料要求一式兩份、裝訂成冊,并上報電子版。
三、示范平臺政策扶持
優先推薦示范平臺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投資項目;根據示范平臺開展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業務的服務內容、服務數量、服務質量、服務績效考評及收費情況等,運用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適當補助。
四、申報工作要求
濱海新區示范平臺申報名額不超過6家,其他區縣不超過2家。申報材料(含電子版)請于2011年7月5日前報市中小企業局。同時,請各區縣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督促已認定的示范平臺(名單見附件4)按《暫行辦法》要求,于7月5日前上報平臺2011年上半年運營簡表。
附件:1、天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推薦表
2、天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主要從業人員情況表
3、天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服務企業情況表
4、天津市已認定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名單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聯系人:王愛民;電話、傳真:24219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