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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國稅函[2006]528號頒發日期:2005-10-08 地 區:北京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崇文、朝陽、海淀、豐臺、昌平區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稽管理處: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國駐沈陽領事館以前年度購置車輛補辦納稅申報的批復》(國稅函[2006]712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