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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滬國稅流[2006]43號頒發日期:2005-09-17 地 區:上海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普陀區、南匯區、嘉定區、浦東新區、閔行區、寶山區、奉賢區、金山區、松江區、青浦區、崇明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國駐沈陽領事館以前年度購置車輛補辦納稅申報的批復》(國稅函[2006]712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