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證監期字[1996]16號頒發日期:1996-01-2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
為了規范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活動,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現就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各黨政機關、部隊、人民團體和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的投資,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各類金融機構的投資。金融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中規定的金融機構。
三、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外資、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
四、期貨經紀公司接受本通知前三項規定機構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投資,投資單位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最近連續兩年盈利;
(三)對期貨經紀公司加上對其他機構的累計投資額,未超過該投資單位凈資產的50%;
(四)不得以銀行貸款向期貨經紀公司投資。
五、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期貨經紀公司與企事業單位之間不得以換股形式相互投資。
六、一家期貨經紀公司對其他期貸經紀公司的投資不得超過接受投資的期貨經紀公司資本的50%。
七、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向個人募集股本。
八、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應當督促所在地期貨經紀公司貫徹執行本通知。
九、期貨經紀公司的現有投資單位有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在1997年4月30日前進行清理、轉讓,否則將不予通過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