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4]179號頒發日期:1996-07-05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期貨監管部門,經貿委(經委),商業、 物資、糧食廳(局、總公司),供銷社:
為了防止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盲目參與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辦發 〔1994〕92號文件關于“從嚴控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的精神, 現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要經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各交易所 要審核批準文件,會員也要嚴格審核委托客戶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的批準 文件。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和國內貿易部將根據各自的職責 進行不定期檢查。
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要以套期保值為主。經營虧損的國有企業 、事業單位只能從事套期保值業務,不得進行投機性交易。
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必須有專門的機構、健全的管理規章和完 善的帳目管理制度。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經常檢查本單位參與期貨交易的情況 .
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持倉額超過其營運資金(流動資產減去流 動負債)五倍時,必須得到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的批準。 本規定所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限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期貨 交易所會員所從事的期貨自營業務,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期貨交易所會員的客 戶所從事的期貨交易。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如違反本規定,一經查實, 由其主管部門對其負責人從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