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粵地稅函[2005]525號頒發日期:2004-10-06
地 區:廣東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半掛牽引車、集裝箱半掛車征收車船使用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汕地稅發[2005]122號)收悉。關于車輛管理部門對集裝箱實行新的管理規定,對牽引車及半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行駛證后,應如何征收車船使用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粵稅發[1990]369號)規定:“對沒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車(如集裝箱車),可按車頭最大拉動噸位計征車船使用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6)財稅地字第008號]規定:“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七折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集裝箱牽引車應按其最大牽引噸位,以載貨汽車稅額的全額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對集裝箱半掛車應按其載重噸位,以載貨汽車稅額的七折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