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大地稅發[2005]22號頒發日期:2004-03-22
地 區:遼寧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我市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規范轉籍、過戶車輛車船使用稅的繳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大連市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對轉籍、過戶車輛如何繳納車船使用稅規定如下:
一、從外省市轉籍、過戶到我市的機動車輛,自轉籍、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轉籍、過戶登記日期),應在新登記的車籍所在地繳納車船使用稅。對于在原籍已繳納了當年度車船使用稅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在辦理完車輛交易后,自行到原籍所在地地稅機關退回多繳納的車船使用稅。
二、在我市各區、市、縣之間轉籍、過戶的機動車輛,如已繳納了當年度的車船使用稅,納稅人應到新車籍所在地的車船使用稅代征窗口進行車輛納稅記錄的變更登記,而不需再辦理當年度的納稅和退稅。
三、由我市轉籍、過戶到外省市的機動車輛,如已繳納了當年度的車船使用稅,納稅人應在辦理完車輛交易后,持車船使用稅完稅憑證,交易憑證和轉籍、過戶證明,到原籍所在地地稅機關退回多繳納的車船使用稅。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