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4號頒發日期:2007-04-04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經國務院批準,對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對進口溶劑油、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蠟油除外)恢復按法定稅率征收消費稅,具體稅目稅率見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石腦油暫免征收消費稅。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則列號 |
商品名稱 |
稅率 |
備注 | |
27101120 | 石腦油 | 0.2元/升 | 1千克=1.385升 | |
27101130 | 橡膠溶劑油、油漆溶濟油、抽提溶劑油 | 0.2元/升 | 1千克=1.282升 | |
27101991 | 潤滑油 | 0.2元/升 | 1千克=1.126升 | |
27101922 | 5-7號燃料油 | 0.1元/升 | 1千克=1.015升 | |
ex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蠟油除外) | 0.1元/升 | 蠟油:350℃以下鎦出物體積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鎦出物體積百分比大于80% |
注:“ex”標識表示非全稅目商品 |
二○○八年三月四日
海關總署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