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遼地稅發[2007]73號頒發日期:2006-07-28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發[2007]25號) “對我省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車輛免征車船稅,其免稅的條件和程序由省地稅局規定” 的精神,現將我省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車輛免征車船稅的條件和程序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免征車船稅的條件
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免征車船稅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取得營運資格,執有交通部門或有關部門核發的公共交通經營許可證;
2、按規定的時間、公交線路運營(不包括出租車、長途客運車輛、城際公交車輛);
3、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
4、按規定免交養路費和客建基金;
5、由政府給予補貼(此項是否作為必備條件由市地方稅務局提請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農村公共交通車輛應當具備的條件
農村公共交通車輛免征車船稅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在本縣(區)行政區域內運營;
2、依法取得營運資格,執有交通部門或有關部門核發的公共交通經營許可證;
3、按規定的時間、公交線路運營(不包括出租車、長途客運車輛、城際公交車輛);
4、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
5、由政府給予補貼(此項是否作為必備條件由市地方稅務局提請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公交車輛減免稅的手續
符合免稅條件的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車輛,應執單位介紹信、財政撥款(補貼)文件復印件(政府補貼不作為必備條件的,不需提供)、行車執照復印件、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及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對公交車輛較多,不能一次性辦理全部公交車輛減免的,可將有關證明材料和擁有車輛的信息報地稅機關備案,分期、分批辦理減免。具體辦理程序,在有利于征管,方便納稅人的前提下,由各市自行確定,也可以交由縣區地稅局確定。
四、減免稅證明的開具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規定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免稅條件的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應按照《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監會遼寧監管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遼地稅發[2007]68號)的規定,向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單。由納稅人持減免稅證明單在到保險機構購買交強險時,交保險機構據以免收車船稅(復印件無效,丟失不補)。保險機構應將減免稅證明單存檔備查。
五、公交車輛減免稅和外交車輛減免稅為備案類減免,納稅人提供了應當免稅的要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給予即時辦理。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