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豫地稅函[2007]352號頒發日期:2006-11-07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稅務分局、省直屬小浪底稅務分局,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中牟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河南省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05號)第六條“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暫免征收車船稅,具體免稅范圍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車船稅暫行條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03號)等文件精神,現對我省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暫免征收車船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免稅范圍的界定
凡暫免征收車船稅的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原則上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城建、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公共交通特許運營資格;
(二)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運營時間、公交線路和公交站點營運;
(三)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如對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軍人等特殊群體實行免費乘車或對普通居民實行月票卡等優惠乘車)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
(四)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低票價政策,享受政府對公共交通企業因實行低票價、月票以及老年人、殘疾人等減免票措施形成的政策性虧損所給予的財政補貼。
二、關于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免稅的審批機關
由于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性質較為復雜,為確保政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對暫免征收車船稅的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由省轄市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審批(擴權縣地方稅務局享受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權限)。
三、關于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免稅的審批手續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的免稅審批手續,按照現行財產行為稅減免稅報批程序辦理。地稅機關調查審批后,應向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樣式見附件)。減免稅證明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地方稅務機關與減免稅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存檔;第二份交納稅人存檔;第三份由納稅人購買交強險時,交保險機構據以免收車船稅,保險機構存檔備查(復印件無效,丟失不補)。
四、關于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免稅的審批時限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免征車船稅,實行按年審批,具體時間由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附件: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略)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