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國稅函[2007]898號頒發日期:2006-09-20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港澳入境車輛征收車船稅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7]18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鑒于來文所稱在深圳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對進入內地行駛并在內地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香港機動車,無法在深圳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總局同意你局意見。即上述車輛由深圳市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車船稅,也可以按照有利于稅源控管的原則,在上述車輛進入內地時委托有關部門代征車船稅。
進入內地行駛并在內地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澳門機動車,由珠海市地方稅務局比照上述規定直接征收或委托有關部門代征車船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