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7]46號頒發日期:2006-10-14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現就本市征收2007年度車船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10月1日起,本市開始征收2007年度車船稅,納稅人應按規定到稅務機關或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保險機構辦理納稅手續。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購買“交強險”尚未繳納2007年度車船稅的納稅人,或此前已按原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有關規定繳納2007年度稅款的納稅人,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車船稅的規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或辦理退、補稅款手續,其中機動車的個人納稅人也可以在繳納2008年度車船稅時一并辦理補繳手續。
三、稅務機關和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保險機構在征收或代收2008年度車船稅時,應當查驗納稅人2007年度車船稅的有關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對不能提供的或少交稅款的,應按規定補征或補收。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