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7]44號頒發日期:2006-10-14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等規定,現將本市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7納稅年度起,本市車船稅一律按照《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規定的稅額標準計征。
二、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個人納稅人除向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外,也可以預先向就近的區縣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車船稅按年申報,一次足額繳納。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前繳清當年度應納的車船稅。但有以下情形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一)機動車輛在投保“交強險”時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應當在投保的同時向保險機構繳納。
(二)新購置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辦理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的同時繳納。
(三)新購置的船舶,應當在取得船舶登記證書的當月繳納。其他應稅船舶,應當在辦理船舶年度檢驗之前繳納。
(四)在申請車船轉籍、轉讓交易、報廢時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應當在辦理相關手續之前繳納。
四、納稅人第一次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時,應當填報《上海市車船稅納稅申報表》或出示應稅車船的行駛證、登記證等。納稅人車船納稅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或代收代繳單位申報。
五、納稅人因完稅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需要退稅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明后的6個月內辦理申請手續;因多繳稅款需要退稅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應向原負責征收管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退稅理由,并提供已納車船稅完稅憑證原件或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原件、與退稅理由相對應的有關證明原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