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深地稅發[2007]419號頒發日期:2006-09-23
地 區:廣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基層局:源自東奧會計在線源自東奧會計在線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征收車船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車船稅的實施作了具體的規定。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車船稅的通知》(粵財法〔2007〕56號,以下簡稱《通知1》)、《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車船稅宣傳提綱〉的通知》(粵地稅函〔2007〕22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車船稅暫行條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03號,以下簡稱《通知2》)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內地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香港和澳門機動車征收車船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898號,以下簡稱《批復》)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市車船的具體適用稅額應按照《通知1》中的《廣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執行。我市車船稅實行按年征收,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我市機動車的車船稅由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或由納稅人到其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繳納;按規定無須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納稅人必須到其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繳納。船舶的車船稅由納稅人到其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繳納。補繳2007年以前年度車船使用稅的,由納稅人到其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繳納。
三、車船稅條例規定,除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和警用車船以外,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使用的車船,都要按規定繳納車船稅。
四、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納稅人必須到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理免稅手續。
五、根據《通知1》的第二條規定,我市公共交通車船,2007年減半征收車船稅。此類車船的減免,納稅人必須到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理減免稅手續。公共交通車船的減免稅,必須符合《通知2》第一條的規定。
六、根據《批復》的規定,對領有粵港兩地車牌的香港車輛車船稅,我局委托市公路局代征,由羅湖區局負責辦理有關委托代征事宜。
七、我市2007年度的車船稅,從2007年9月1日開始征收。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