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征[2007]336號頒發日期:2006-09-30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16日發布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2號令),現將車船稅稅源登記有關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一、車船稅稅源登記
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京國稅發〔2006〕220號)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國稅發〔2006〕270號)文件要求,納稅人換發和新辦稅務登記證,應按規定辦理車船稅稅源登記。根據《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車船稅稅源登記表進行了新的變更。納稅人應按變更后的車船稅稅源登記表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并辦理車船稅稅源的信息登記與變更登記工作。其中,對于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等原免征車船使用稅的單位,應按規定申請并辦理車船稅稅源信息登記。
二、車船稅稅源信息登記與變更登記時應攜帶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副本(從事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憑施工許可證辦理的臨時登記除外)或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公章并,并注明“此件與原件內容一致”)。
(二)填寫齊全的《車輛情況登記表》和《船舶情況登記表》或《車輛變更情況登記表》和《船舶變更情況登記表》。
(三)機動車行駛證或船舶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對納稅人能夠通過地方稅務局登記系統中直接調取車船信息進行納免稅車船確認的,納稅人可不用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或船舶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三、免稅車船的登記
(一)除軍用、武警、警用、使館、領事館的免稅車輛納稅人無須辦理車輛情況登記外,其它納免稅車輛納稅人均須按規定辦理車輛免稅登記手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其納稅人需攜帶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車船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注有申明免稅依據和理由的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登記手續。
各局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局相關處室。
附件:略
1.車輛情況登記表
2.船舶情況登記表
3.車輛情況變更登記表
4.船舶變更情況登記表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