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7]337號頒發日期:2006-09-24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局制定了《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船稅納稅人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車船管理部門,是指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依法具有車船管理職能的部門。
車船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的單位。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稅額標準
車船稅稅額標準按照《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略)
注: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第四條 免稅車船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
非機動船是指自身沒有動力裝置,依靠外力驅動的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駁船的非機動船。
(二)拖拉機,是指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
(三)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漁業船舶。不包括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以外類型的漁業船舶。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是指在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軍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八)在本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公交客運的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
第五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六條 車船稅計稅依據
已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其核定載客人數、整備質量、凈噸位、馬力等計稅標準以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
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上述計稅標準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
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車船自身狀況并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第七條 車船稅的申報納稅期限與地點
(一)車船稅納稅人為單位的,其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納稅人向其稅務登記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單位購置新車船的,納稅人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行駛證或船舶登記證書所記載登記日期的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
(二)個人車船的申報納稅期限與地點
自2008年1月1日起,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納稅人可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納稅人也可于辦理交強險業務前,到地方稅務機關設置的征收窗口申報繳納車船稅。
個人購置新車船的,納稅人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行駛證或船舶登記證書所記載登記日期的30日內到地方稅務機關設置的征收窗口申報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自然人。
第八條 車船稅稅款計算
車船稅按年征收,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內一次繳納全年稅款。
對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第九條 車船稅退稅
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開具完稅憑證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手續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后,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車船發還證明30日內,到地方稅務機關設置的征收窗口申報繳納車船稅。
第十條 車船稅稅源的登記
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京國稅發〔2006〕220號)及有關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進行車船信息的登記。納稅人車船信息發生變化時,應于車船信息發生變化30日內進行車船信息的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有關車船稅代收代繳的具體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2007年度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自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