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7]338號頒發日期:2006-09-24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做好2007年度車船稅的征收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納稅期限與地點
(一)單位車船
車船稅納稅人為單位的,納稅人按照《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二)個人車船
車船稅納稅人為個人的,其車船稅申報納稅期限為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可在稅務機關設置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窗口或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郵政儲匯局的代征場所申報繳納稅款。
二、關于稅額標準的銜接問題
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繳及未繳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按照原稅額標準執行,從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車船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2號令中規定的稅額標準執行。
三、完稅憑證
征收2007年度個人機動車車船稅時,車船稅征收窗口及代征單位仍使用原《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證》,各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完稅證的領、用和結報工作。
四、車船情況登記
車船稅納稅人,應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車船稅稅源登記工作的補充通知》(京地稅征〔2007〕336號)和有關文件的規定,申請并辦理車船情況的登記與變更登記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重點做好對行政事業單位及船舶納稅人的車船情況登記輔導工作,以保證車船情況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為了做好車船稅的宣傳工作,市局統一制作了車船稅稅收政策宣傳材料,各局要結合本地實際,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方式發放宣傳材料,并做好征收車船稅通告的張貼與發放工作。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