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7]340號頒發日期:2006-09-24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現將2007年度征收單位車船稅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一、納稅義務人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免稅車船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八)在本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公交客運的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
三、車輛、船舶稅源信息登記
納稅人應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并辦理車船稅稅源信息的登記與變更登記工作。
對于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等原免征車船使用稅的單位,應按規定申請并辦理車船稅源信息登記,并申報繳納車船稅。
四、申報納稅期限與地點納稅人應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五、車船稅稅額標準
車船稅稅額標準按照《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注: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單位車輛船舶征收2007年度車船稅的通告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