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贛國稅函[2007]241號頒發日期:2006-09-15
地 區:江西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78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通知中要求,各車購稅賬戶開戶單位應將開戶銀行名稱、賬戶名稱、賬號、開戶稅務機關名稱以及稅務系統應用軟件中的稅務機構代碼等情況逐級上報。我省明確各級局于2007年10月20日前,逐級上報至省局FTP:/計劃統計處/會統科/車購稅。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