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湘地稅發[2007]57號頒發日期:2006-09-01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局、稽查局: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正式頒布實施。為了做好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現將開征車船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車船稅于2007年1月1日起開征。各級地稅征收機關從2007年8月1日起開始受理2007年度車船稅納稅申報,并按規定征收車船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唯一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從2007年8月1日起,各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應依照車船稅的有關政策規定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
三、納稅人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購買交強險但未繳納車船稅的,應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納稅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繳清2007年度車船稅的,不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四、各級地稅機關要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車船稅相關政策,做好納稅輔導,在各征收窗口張貼《XX地稅局關于征收車船稅的通告》。
五、各級地稅機關要與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密切配合,加強對轄區內扣繳義務人的指導,支持保險機構做好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業務輔導和監管。
六、各地要高度重視車船稅征收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對征管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并向省局反饋。
附件:XX地稅局關于征收車船稅的通告
二○○七年八月一日
XX地稅局關于征收車船稅的通告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正式頒布實施。現就繳納車船稅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車船稅于2007年1月1日起開征。全省各級地稅征收機關從2007年8月1日起開始受理2007年度車船稅納稅申報,并按規定征收車船稅。
二、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從2007年8月1日起,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應依法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
三、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車船稅。
四、納稅人應當到車船注冊登記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按規定應當購買交強險的應稅未稅車輛,可在購買交強險時一并繳納車船稅。
五、納稅人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購買交強險但未繳納車船稅的,應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納稅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繳清2007年度車船稅的,不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六、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七、下列車船經主管地稅機關核準后暫免征車船稅:
(一)按照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的城市公共交通車輛;
(二)在縣城以下按照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線路營運的客運車船;
(三)在通航水域兩岸之間固定往返載客的機動渡船。
八、納稅人不按時申報繳納車船稅,或者在購買“交強險”時拒不繳納車船稅,且未按規定期限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九、湖南省車船稅稅額標準如下:
湖南省車船稅稅額表
單位:元
稅 目 | 計稅單位 | 年稅額 | 備 注 | |
載客汽車 | 小型(9座以下) | 每輛 | 360 | 月稅額30元 |
中型(10-19座) | 每輛 | 420 | 月稅額35元 | |
大型(20座以上) | 每輛 | 480 | 月稅額40元 | |
微型客車 | 每輛 | 240 | 月稅額20元 | |
載貨汽車 | 按自重每噸 | 84 | 月稅額每噸7元 | |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 按自重每噸 | 60 | 月稅額每噸5元 | |
摩托車 | 每輛 | 48 | 月稅額4元 | |
船 舶 | 小于或等于200噸 | 按凈噸位每噸 | 3 | |
201噸至2000噸 | 按凈噸位每噸 | 4 | ||
2001噸至10000噸 | 按凈噸位每噸 | 5 | ||
10001噸及其以上 | 按凈噸位每噸 | 6 |
注:1.三輪汽車是指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三輪汽車或者三輪農用運輸車的機動車;低速貨車是指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低速貨車或者四輪農用運輸車的機動車;微型客車是指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
2.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等各類專業用途車輛參照載貨汽車計稅標準,按照自重計征。客貨兩用汽車按照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準計征。
特此通告。
XX地方稅務局
二00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