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7]303號頒發日期:2006-08-24
地 區:北京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號令)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外資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7〕321號)文件,現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地點的確定
納稅人土地所在地和稅務登記地不一致的,應向獨立核算單位的稅務登記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申報和稅款征收
(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征收問題
1.2007年4月份征期暫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2007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
2.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征收仍然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的通知》(京地稅二〔1998〕369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稅額標準的銜接問題
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繳及未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土地等級稅額方案〉的通知》(京地稅二〔1995〕398號)文件中規定的稅額標準執行,從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號令中規定的稅額標準執行。
(三)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問題
1.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2006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款征收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5〕550號)文件中的規定執行,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征收。
2.從2007年1月1日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征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應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應以當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上半年應納的稅款;10月份征期應以當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下半年應納的稅款。
3.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全年應納稅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上一個年度的稅款清算。
三、土地情況的登記
(一)已辦理土地情況登記的納稅人,應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423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情況的變更手續,填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表附表(房地產情況登記變更表)》。
(二)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京地稅征〔2004〕423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情況的登記手續,按照規定填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表附表(房地產情況登記變更表)》。
(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填報《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時,還應在自用土地及承租土地的“備注欄”填寫“是否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四、各局要重視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宣傳工作,加大宣傳力度、拓寬宣傳渠道,重點宣傳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調整和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征稅范圍的必要性。同時,要加強對納稅人的輔導,讓廣大納稅人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了解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政策和征管規定,切實做好納稅人土地情況的登記及變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制定的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ОО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