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青地稅發[2007]161號頒發日期:2006-08-30
地 區:山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總局令第46號)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規定,現對我市征收車船稅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依法應當在我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繳納車船稅。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二、在我市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機動車輛車船稅。
三、從2007年8月1日起,青島市對屬于投保交強險車輛全部由各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對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車輛和船舶,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車船稅。
四、車船稅依照下列適應稅額繳納
車船稅車輛稅目稅額表
稅目 計稅單位 年稅額 備 注
載客汽車 每輛 大型 600元 乘坐人數大于或等于20人的汽車(包括電車)。
中型 480元 乘坐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汽車。
小型 420元 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的汽車。
微型 240元 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
載貨汽車 按自重每噸 96元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按自重每噸 60元
摩托車 每輛 60元
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按自重每噸 96元 專項作業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用于專項作業的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是指具有裝卸、挖掘、平整設備的輪式自行機械。
表中的自重為機動車的整備質量,以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
車船稅船舶稅目稅額表
計稅單位 年稅額 備 注
(每噸)
凈噸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噸 3元 拖船是指專門用于拖(推)動運輸船舶的專業作業船舶。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凈噸位1噸計算征收。
凈噸位201噸至2000噸 4元
凈噸位2001噸至10000噸 5元
凈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 6元
五、車船稅由納稅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六、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七、車船稅按納稅年度申報繳納。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八、應稅車輛的車船稅在購買機動車交強險的同時一并繳納。已完稅或者已辦理車船稅免稅手續的納稅人,可憑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在購買交強險時不再繳納車船稅。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稅車船,由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申報納稅。
九、本通告下發后,對不按規定繳納車船稅的,地稅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