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粵地稅發[2007]146號頒發日期:2006-08-02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各駐粵中資財產保險公司、各保險行業協會(辦事處):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55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重要意義。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是車船稅征收管理的新方式,有利于加強車船稅稅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車船稅征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會資源,方便納稅人;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機構輔助社會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功能,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各保險機構要充分認識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該項工作,要有專人負責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相關工作。對代收代繳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加強溝通協調,積極解決,無法解決的要及時向各自的上級報告。
二、結合實際,周密部署。各級地稅部門和當地的保險社構要密切配合,有序推進代收代繳工作。各地市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與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的聯系,指導保險機構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各地保險行業協會要抓好保險機構之間的組織協調,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過渡期間各保險分支機構要加強與省公司的聯系,及時將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進展報告省公司,省公司要注意及時將各地情況向廣東保監局報告。
三、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穩步推進代收代繳工作。省地方稅務局與廣東保監局、駐粵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要建立車船稅日常工作的溝通協調機制。各保險機構請于2007年7月10日前將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名單上報省地稅局和廣東保監局。
四、加強合作,完善相關制度。省地稅、廣東保監局將聯合制定《廣東省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和開發車船稅代收代繳征管軟件,在代收代繳管理辦法和代收代繳征管軟件未推出之前,各市可繼續沿用原車船使用稅的征管方式。
五、充分準備,夯實基礎工作。各地要根據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職,做足、做細、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省地稅局、廣東保監局將對各級地稅部門和各保險機構準備工作的總體情況進行檢查。
六、做好監管,嚴處違規行為。各保險機構要加強對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組織和內部檢查,杜絕各類違規行為發生。省地稅局和保險監管部門將根據車船稅代收代繳中發現的問題,加強配合,及時查處。
廣東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二00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