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7]26號頒發日期:2006-07-12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源自東奧會計在線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10號和財稅〔2006〕21號文件等規定,現對本市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滬地稅流〔2005〕59號文件的規定,普通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1.0以上;(2)單套建筑面積140平方米以下;(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內環與外環間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均為非普通住房。
二、個人轉讓普通住房的,仍按規定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者改善居住條件轉讓非普通住房,居住滿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征收。
三、從2007年7月15日起,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凡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轉讓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