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閩地稅發[2007]1號頒發日期:2006-02-04
地 區:福建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地稅局,省、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稅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稅局征收分局(不發廈門):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1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南昌鐵路局應向我省繳納的貨運印花稅,仍按原體制向福州市晉安區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
二、鑒于南昌鐵路局對貨運憑證管理能按路段劃分清楚的實際,經與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南昌鐵路局協商,對南昌鐵路局應納貨運印花稅不執行按比例劃分,改按實際貨運發生地分別向福建、江西兩省主管地稅局匯總繳納,申報繳納期限分別為每年的6月和12月 .
三、各地要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加強對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公司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管理,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二OO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