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6]530號頒發日期:2006-01-29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482號令),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同時作廢。
我市2007年度的車船稅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后實施。對于補繳以前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應到地方稅務機關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窗口辦理納稅手續。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