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6]90號頒發日期:2006-01-16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印花稅征收管理,完善組織稅收收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本市印花稅票出售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前,本市稅務機關出售印花稅票服務網點已能滿足征納需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印花稅票暫不委托單位和個人代售,由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售。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原印花稅票代售單位委托代售期滿后三個工作日內收回原核發給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稅票委托代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其他票證章戳等,并按本市有關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清繳稅票、稅款和支付代售手續費的工作。票證交接手續必須嚴謹,要保證移交的票證真實、準確、完整。
(一)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專人在全面核對原代售單位印花稅票證收、發、存的基礎上,清繳代售單位應繳未繳的稅款,做到票清稅清、證清稅清、票清證清。
(二)收回原代售單位所持存的未出售的印花稅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收繳款書、經管的票證章戳、票款結報手冊、《許可證》以及其他應當收回的資料、物品時應填制交接清單,并由移接交雙方單位和經辦人簽章。雙方需要作出說明的事項,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并保存。
各主管稅務機關接收票證等至少應由三人參與,其中應確定一名監交負責人。
三、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抓緊做好出售印花稅票的銜接工作,對外進行宣傳,內部完善管理,落實崗位職責,優化納稅服務。有條件的基層稅務機關可在對外辦公場所辦理出售印花稅票業務,確保出售印花稅票工作順利開展。
四、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做好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今年年底前要繼續加強印花稅票代售管理,防止出現違規代售。對單筆購買印花稅票金額較大的或頻繁購買印花稅票的單位,必須及時進行跟蹤了解。對監管不力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