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深地稅發[2006]684號頒發日期:2006-01-14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稅務登記分局、各區局、各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電子應稅憑證的印花稅實行按月匯總繳納,即納稅人在簽訂電子應稅憑證的次月內申報繳納稅款,采用完稅證形式完稅。
二、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統一按產權轉移書據依萬分之五稅率征收印花稅。各區局需將這一政策規定及時告知國土房產稅收代征單位貫徹執行。
三、各區局和各稽查局應采取多種形式進行稅收政策宣傳,及時將財稅〔2006〕162號文件的印花稅政策規定告知廣大納稅人,加強電子應稅憑證印花稅的征收管理,督促納稅人自覺申報繳納印花稅。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