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滬國稅進[2006]53號頒發日期:2005-12-09
地 區:上海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將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轉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匯發〔2006〕172號)、《關于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結匯“關注企業”名單的通知》(上海匯發〔2006〕187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在辦理結匯“關注企業”出口退(免)稅審核時,在嚴格審核退(免)稅相關單證的基礎上,加強與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的核對工作。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