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勞改財務管理問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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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全 文
為了進一步加強勞改財務的管理工作(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勞改財務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管理。)以適應勞改事業日益發展的需要,特對中央和地方分工管理勞改財務的辦法作如下指示:
一、各省、市和專區級所屬勞改生產單位的經費列入中央預算,按照國家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公安部負責進行勞改財務的統籌統支,并且掌握年度的財務計劃和決算;地方財政機關負責年度計劃和決算的初審及季度計劃和決算的具體審批,并抄報公安部一份。
二、各省、市和專區級關押老弱病殘的場所,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以及縣屬勞改生產單位的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對其中生產較好的單位,應當按照企業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生產收入很少和沒有收入的單位,應當按照行政財務制度進行管理。
三、為了切實加強勞改財務管理工作,各地必須健全和充實勞改財務管理機構,必須調配一定數量的財務工作干部到勞動改造機關掌握勞改財務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負責幫助勞改機關培養訓練財務會計干部,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檢查和監督工作。
上述規定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