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202號文件附件《非貿易外匯留成試行辦法》和財政部(79)財國字第423號《關于中央級各部門非貿易外匯留成問題的通知》,現對各部門使用非貿易外匯留成進口物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任何部門不經國家批準,均不得動用非貿易外匯進口物資。經國家批準給各部門使用的非貿易留成外匯,應用于進口同創匯有關的生產建設和科研、教育所需的物資。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可以進口有關小型設備、儀器、配件和原材料。如進口大型設備,應經國家計委審批。進口小轎車必須事先報國務院審批。
二、各部門經批準使用非貿易留成外匯進口物資,除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各部所屬進出口公司可以購買其經營范圍內的物資外,其他部門一律通過外貿部所屬有關進口公司辦理進口。委托進出口公司進口物資時,應將批準用匯的文件送交外貿部,把外匯撥給有關進出口公司。進口作價按代理關系辦理。
三、各部門如因特殊情況,要求自行用非貿易留成外匯從國外購買少量物資,應事先憑批準用匯文件備函申領進口許可證。中央部門經外貿部(地方經省、市、自治區外貿局)頒發進口許可證后,方可自行進口。海關憑進口許可證或批件查驗放行。未經許可,自行用非貿易外匯進口物資,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