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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財稅外字[1981]53號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凡是我同外國公司簽訂的合同,載明其來華專家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的,應按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我方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既有技術人員工資,又有其它費用,劃分不清的,可由外國派遣專家的公司出具證明,按其來華專家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