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銀發字[1982]第242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生產的發展,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金銀飾品提出了需求。為了滿足人民的需要和回籠一些貨幣,經國務院批準,在國內恢復出售黃金制品。由于目前我國白銀產量還不能適應工業企業生產的需要,因此,白銀飾品除供應少數民族一定數量外,不能再擴大銷售范圍。現將恢復銷售黃金制品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內銷售的黃金制品應視為高級裝飾品,其價格要參照國際市場價格適當規定。
供應國內市場的黃金制品,應按照高級裝飾品對待,國家不能賠本。生產這種商品所需黃金的配售價格,應該根據國內現行收購價格并參照國際市場價格適當規定。在目前國際市場價格每盎司三百四十美元左右的情況下確定每兩一千元,即每克三十二元。白銀國際市場價格每盎司六點四美元折合人民幣每克五角七分。根據輕工業部提出的材料,按這個價格測算,毛重六分四厘( 即二克 )14K金戒指的門市銷售價格為七十四元六角一分。如果國際市場黃金價格發生較大波動,黃金制品的配售價格要作相應的調整,由總行臨時通知。
在國內恢復銷售黃金制品后,對于銷售給外賓、華僑黃金制品所需黃金的配售價格和國內銷售黃金制品價格一致,對于工業用金仍按現行價格配售。至于目前存在的金銀價格倒掛的不合理的問題,有待以后統一解決。
二、國內銷售黃金制品的品種根據五十年代金銀飾品經營經驗和國際上金銀飾品供應情況,以制作12K金、14K金的制品比較合適,18K金以上的可以定制,價格要高一些。這樣即有利于銷售,也有利于國家增加收入。黃金制品的具體品種,暫時可以有:戒指、項鏈、掛件(如領卡、別針等),金絲眼鏡架、金筆、金牙等以及鍍金制品(如首飾、表殼、表帶、表鏈等)。由于鍍金容易剝落、褪色,黃金不能回收,即浪費黃金,也不太受人歡迎,因此,對于鍍金制品的生產,應根據以銷定產的原則,由商業和輕工業部門安排定點生產,每年根據生產需要提出用金計劃,按照核定的計劃配售,以免盲目生產,造成積壓。
三、加強統一管理,防止走私外流為了防止金銀的投機和走私活動,在國內恢復銷售黃金制品后,必須進一步加強金銀管理。根據國家規定,金銀的收購和配售一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經營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金銀自由買賣,違者要依法懲處,金銀制品必須實行定點生產和銷售,經營金銀制品的部門和單位,均須經過人民銀行審查批準。鑒于在國內經營金銀制品業務已經中斷了二十余年,現在要立即全面鋪開,還有一定困難,因此,先在較有基礎的北京、上海、天津、武漢、廣州、成都、蘇州等城市組織定點生產和銷售,其他省會所在城市,具備條件的也可以定點銷售,試行一段時間,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廣。
四、對黃金制品生產和銷售單位必須加強監督目前已確定建立的七個黃金飾品生產點各有關省市分行可先售給一定數量的黃金原料進行生產,俟生產單位編制好今年用金計劃,分行核定后報總行備案,明年即可納入金銀配售計劃,對生產和銷售單位必須加強監督(附管理辦法)。
以上各點請研究執行
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黃金飾品生產、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一、 輕工業部對黃金飾品廠按年度下達生產計劃,并抄送人民銀行總行和所在地省(市)分行。
二、 生產單位根據主管部下達的內銷黃金飾品生產計劃,向當地省(市)分行按品種申報購買黃金(包括少量白銀輔料)的計劃。每個具體品種必須核定合理的黃金(包括白銀輔料)消耗定額。
試銷一段時間后,生產單位可根據銷售情況,按市場需要調整生產計劃,報所在地省(市)分行審批供應黃金。
三、 用于生產內銷金飾品的黃金原料,必須貫徹專項使用的原則,嚴禁同其他項目的黃金互相挪用。
四、 生產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嚴密的黃金保管、領發制度。黃金出入庫、領料發料,以及收進半成品或成品,都要按工序建立責任制,健全手續,建立帳務。保管黃金及其制品,應有可靠的防盜設備,并指定可靠人員雙人保管,堵塞貪污、盜竊。
五、 生產單位只能接受由國家安排的金銀制品出口任務,輕工部下達的國內銷售的黃金飾品業務。所需金銀,必須通過當地省(市)分行購買黃金(包括少量白銀輔料),不準通過其他渠道購進黃金、白銀原料,不準接受其他任何單位來料加工黃金飾品。經營對個人來料加工金銀飾品業務的單位,須經省、市、自治區分行批準。
六、 加工單位應加強產品質量檢驗,要對產品的成色和加工質量負責,嚴禁落料或粗制濫造。各加工廠在每件出廠成品均應刻印本廠的專用印戳。
七、 為了使當地銀行準確掌握黃金原料、黃金制成品和半成品的進、銷、存數量和有關的生產情況,生產單位必須根據當地省(市)分行的要求,按規定時間向當地銀行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并應接受人民銀行的檢查和監督。同時經營生產黃金飾品和接受群眾個人金銀來料加工業務的黃金飾品生產點,向銀行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時,這兩類業務應分別報送。
八、 黃金飾品銷售單位也應按銀行的要求定期向當地省市分行報送黃金飾品的進、銷、存情況和銷售金額。
九、 金銀價格的調整國家已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因此,如果需要調整金銀價格和黃金飾品銷售價時,應按銀行和有關部門的通知辦理。
十、 省、自治區所在地城市有條件設內銷黃金飾品銷售點的,須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批。其所需金飾品由輕工部負責調配。
十一、 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由所在地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