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財農字[1983]第035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農村普遍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新情況,為正確貫徹政策,加強農業稅征收管理工作,保證完成征收任務,現對有關農業稅的征收結算和減免退庫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業稅繼續實行以征糧食為主的原則;對于種植棉花和其他經濟作物的納稅單位,可以征收棉花和代金。農業稅征收的糧食和棉花實物,由糧食,供銷部門負責接收,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和劃轉稅款繳入國家金庫。
為了做好農業稅征收糧食,棉花和代金的入庫,結算和稅款解繳工作,財政,糧食,供銷,銀行等部門必須相互協作,努力完成。
(二)對納稅單位應繳納的糧食或棉花的數量,財政部門必須在開征以前通知納稅單位并抄送糧食,供銷部門的接收單位。對實行大包干責任制,把農業稅任務落實到戶,并實行戶繳戶結的納稅單位,財政部門還應將分戶任務數,在開征前通知納稅戶并抄送糧食,供銷部門的接收單位。
(三)接收單位在接收納稅單位(包括實行戶繳戶結的納稅戶,下同)繳納的糧食或棉花時,必須按照中央和國務院歷來的有關規定,嚴格貫徹"先征后購"的原則,首先收清應征收的農業稅部分,再付給收購價款。征收的農業稅款解繳國庫,要一律通過銀行營業所(經收處)用轉賬的方式辦理。銀行要貫徹"先稅后貸"的原則,把稅款及時繳入國庫。
納稅單位依法向國家繳納農業稅,是應盡的義務。糧食,供銷部門和銀行按照規定進行結算,劃撥農業稅款,是一種結算轉賬辦法,不屬于扣款性質。
(四)按照政策規定的農業稅減免,原則上應在征收以前核定到納稅單位,盡量做到先減后征,避免退庫。經財政部門批準需要退庫的,一般只退稅款不退實物。應退庫的減免稅款,由財政部門委托銀行劃撥,經核準減免的納稅單位,憑財政部門的減免退庫通知書,向銀行營業所辦理轉賬或領款手續,退稅完結,銀行將納稅單位的收據逐級整理匯送財政部門。
(五)各省,市,自治區財政,糧食,供銷及銀行部門要根據以上要求,通過協商,共同制定有關農業稅征收糧食,棉花的接收,結算和劃轉稅款的具體辦法,便于基層執行。有關農業稅征收實物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財政部門負擔;有關征收和統,超購同時進行而開支的費用,應該合理分提。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財政,糧食,供銷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簡化手續和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