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古錢幣同其它文物一樣,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文物(包括古錢幣)的揀選工作曾有明確規定。
據了解,一個時期以來,有些地區或單位將古錢幣化銅的情況相當嚴重。對此,社會各界反映非常強烈,中央領導同志亦極為重視。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保護文物的政策、法令,加強對古錢幣的搶救、保護,特作如下緊急通知:
一、各冶煉廠及其它一切以廢銅為原料的工廠,必須立即停止熔煉古錢幣及其它文物。
二、冶煉廠、廢舊物資回收部門等單位,要加強對廢舊物資中古錢幣的揀選工作。對揀選出的古錢幣,必須單獨封存、妥善保管,并及時通知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接收,不得自行處理或銷售。
三、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上述單位封存的古錢幣要及時進行接收。限期在接到其通知后一個月內接收完畢。
四、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接收古錢幣(不包括金、銀幣),按照不同廢舊材料的國家調撥價或本地區規定的供應價作價,并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當上述價格百分之十五的手續費。凡接收的古錢幣,暫由各省、市、自治區文化(文物)廳(局)代文化部文物局集中到一至數處文博單位保管,待候處理。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接收古錢幣的經費,統一由各省、市、自治區文化(文物)廳(局)以其季度結算報單向文化部文物局結算,由文化部文物局專款支付。
五、各省、市、自治區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本通知后,必須立即將本通知諸項具體要求轉知本地區的有關單位,并付諸實施。同時,應對執行情況進行及時檢查,且須在半年內按季度將檢查結果報告文化部文物局。
對拒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擅自熔煉、損毀、處理、銷售、侵吞古錢幣,或拒不揀選、檢查、接收而造成以上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