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銀發字[1984]第199號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一)適當擴大外幣計價結算的范圍
“三資”企業產品內銷,原則上應收人民幣,對以下范圍,可適當擴大,收取外匯:
1.“三資”企業生產屬于國內緊缺、計劃內需要大量進口的產品,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以產頂進”的方式,以“三資”企業生產的“洋貨”代替進口的洋貨,參照國際市場價格,按質論價,以外幣計價結算。
2.“三資”企業確實提供了先進工藝、技術、設備而生產的產品,按照項目批準權限規定,經批準,賣給國內商業部門或收購單位,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和比例范圍內,可參照國際市場價格,按質論價,以外幣計價結算。商業部門或收購單位所需外匯,屬于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批準的項目,分別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落實解決,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監督執行。必要時,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有權從其留成外匯帳戶中撥付。
3.“三資”企業產品賣給經濟特區,以及“三資”企業之間買賣,參照國際市場價格,以外幣計價結算。所需外匯,由購貨方用自有外匯支付。
(二)解決“三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匯出問題
“三資”企業的產品應以外銷為目標,外匯收支一般應保持平衡,有困難時,主要靠上述第(一)項辦法的三條渠道解決,匯出人民幣利潤仍有困難的,可采取以下輔助方式解決:
1.允許“三資”企業外方將其所得人民幣利潤轉為本企業或本地區其它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樣待遇。
2.經經貿部門批準,允許“三資”企業使用人民幣利潤在市場上收購國家收購以外的商品出口。
3.“三資”企業賣給銀行的外匯,外匯額度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名義開立專戶保留,專款專用,作為“三資”企業外商匯出人民幣利潤的批匯額度。具體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擬訂(此條不對“三資”企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