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1985]農土字第11號頒發日期:1996-07-02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九條關于國家建設征用城市郊區菜地應向國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具體辦法另訂的規定,研究制定了《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執行。地方的現行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須以本辦法規定為準進行修訂具體實施辦法,并抄報我們。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請函告農牧漁業部。
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因國家建設征用城市郊區菜地,需要開發建設新菜地的工作,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郊區菜地,是指城市(不含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但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除外)郊區,為供應城市居民吃菜,連續三年以上常年種菜或者養殖魚、蝦等的商品菜地和精養魚塘。
一年只種一茬或因調整茬口安排種植蔬菜的,均不作為本辦法所稱的菜地。
第三條 凡批準征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菜地,用地單位須向國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用尚未開發的規劃菜地,不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在蔬菜產銷放開后,能夠滿足供應,不再需要開發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條 按第三條規定需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費用標準如下: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縣人口,是指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下同)百萬以上的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七千至一萬元。
(二)在城市人口五十萬以上,不足百萬的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滬所轄縣征用為供應直轄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該標準繳納。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萬的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上述額度內,根據本轄區城市的菜地建設基礎和生產情況,區別近郊和遠郊,規定具體標準。超過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有權拒付。
在同一城市,對中央和地方的建設項目征地,必須一視同仁,按同一標準收取。
第五條 國家收取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是城市人民政府用于開發建設新菜地的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的農業和蔬菜生產主管部門要會同商業等有關部門,對本市轄區城郊菜地的開發建設,做出規劃,并制定資金使用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不準動用該項基金。
第六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責成農業和蔬菜生產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資金使用計劃,與有條件承擔開發建設任務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合同應規定開發建設的新菜地面積,產品的種類,供應市場的數量、質量,工程設施和補助費數額,以及獎、罰條款。
第七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用于下列范圍:
(一)為開發建設新菜地必需進行的開溝、挖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礎工程及其設備購置;
(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培肥;
(三)為彌補新菜地供菜不足,需要對老菜地進行改造、挖潛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和添置必要的設備;
(四)為開發建設新菜地所必需的勘測規劃、技術培訓、科學實驗等的開支。
第八條 用地單位向國家繳納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統一由所在市的中國農業銀行根據土地管理機關核定的繳款數額和開具的繳款通知單收款。土地管理機關憑銀行的收款證明劃撥菜地。沒有收款證明的不予撥用。
第九條 農業銀行要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菜地開發建設規劃和資金使用計劃,以及簽訂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合同,撥付所需款項。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的款項,有權拒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商業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使用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得區別情況,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也適用于城鎮集體單位建設征用菜地。
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占用城郊菜地,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