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市稅二字[1985]450號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海淀區分局:
現將財政部(85)財稅字159號《關于鐵道部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案規定》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關于鐵道部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案規定
(85)財稅字第159號
鐵道部、中央總金庫、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分金庫: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9號文件和鐵道部提供的資料,經研究,對鐵道部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作如下特案規定:
一、鐵道部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鐵道部實際集中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在集中繳納營業稅的同時,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款,按照我部(85)財政字第23號文件規定,作為中央預算收入,上繳中央財政。
四、本特案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以上各點,請按照辦理。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