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職工教育經費開支問題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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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86]財工18號
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最近,有些地區和部門來函詢問,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中第九條規定:“企業培訓技術業務人員的費用,可攤入成本”。而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財政部《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管理和開支范圍的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則規定,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的1.5%范圍內掌握開支,直接列入成本,不足的在企業稅后留利中解決。兩個文件有矛盾,不好執行,要求明復。經研究,我們意見:企業職工的各項培訓(包括政治、文化、技術)費用,均應首先在按工資總額的1.5%范圍內掌握開支的職工教育經費中解決,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屬于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屬于其他的職工培訓費用,則仍在企業稅后留利中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