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財稅地字[1986]2號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陜西省稅務局:
你省陜稅二[1986]014號報告悉。關于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業附加”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1985年3月,財政部(85)財預字第23號文件規定:“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后,原有的‘公用事業附加’和‘工商所得稅’附加仍按現行制度規定執行。”1985年4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0月,財政部(85)財稅字第195號文件規定:“對集體企業不再征收所得稅附加”,但“公用事業附加”仍按規定繼續征收。
這主要是考慮到,長期以來城市維護和建設方面的欠帳較多;開征城建稅后,一些地區達不到原有幾項資金的水平。因此,對過去規定的城建資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