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外匯管理,做好計劃用匯,茲對各對外承包工程公司使用自有外匯額度申請開立保函,特做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保函,只限于對外承包工程及勞務出口項下各類保函。
二、公司需對外開立保函時,應首先填制“外匯額度支付書”,連同“開具保函申請書”一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后,在申請書上注明保函金額(包括貨幣名稱、金額及等值美元數和當時原幣對美元的折算率)、日期、編號并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撥外匯額度專用章”。
中國銀行憑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撥外匯額度專用章”的“開具保函申請書”予以開立保函。
三、保函有效期滿后,中國銀行在辦理保函撤銷手續后,以聯系單(注明保函申請單位、保函金額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編號并加蓋中國銀行營業部業務專用章)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對無誤后,憑此聯系單恢復申請單位的外匯額度。
四、保函減額時,可參照第三條的規定辦理,恢復額度。
五、根據業務情況,已對外開出的保函需要展期時,在取得申請單位同意后,中國銀行即可對外辦理保函展期手續。
六、發生賠付時,中國銀行有權憑公司的人民幣及已扣的外匯額度買匯先行對外賠付。同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聯系單并附上索賠銀行的索賠函或電及外匯買賣傳票影印件。
七、上述做法只適用于中央各部委所屬對外工程承包公司向中國銀行營業部申請開立保函。各地方的具體做法,可參照上述規定,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中國銀行分行協商制定具體辦法。
本規定從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