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87]財會字第6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無效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一日財政部、建設銀行發出了《關于將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工作交由財政部主管的通知》,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包括建設單位、建筑安裝企業,下同)和地質勘探單位會計制度工作由建設銀行總行交財政部管理。由于當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尚未成立會計事務管理機構,各地區的基本建設會計制度仍由建設銀行省(區、市)分行管理。鑒于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已成立了會計事務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的規定,經研究決定,自一九八七年起,各地區的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和地質勘探會計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管理上述會計制度的主要工作,包括:貫徹實施和監督執行財政部統一制定的有關會計制度和辦法;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有關會計制度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制定或補充制定本地區的會計制度和辦法;審查本地區主管部門擬定的會計制度;根據財政部統一規定的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格式和編報要求,布置本地區基層基本建設單位(包括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等)和地質勘探單位年度決算會計報表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在管理好工業、供銷等會計制度的同時,要管理好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工作,加強與建設銀行省(區、市)分行的業務聯系,互相配合,搞好工作。
三、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管理后,有關基本建設和地質勘探單位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報表的審查、簽證及匯總編報工作,仍由各級建設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