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87]財會21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全國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無效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現對國營施工企業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會 計 科 目
1.在“691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科目;在“801工程結算”科目下增設“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明細科目;增設“695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
企業于計算出按規定應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時,借(減)記“工程結算----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增)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時,借(減)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減)記“結算戶存款”科目。
企業于計算出按規定應交納的教育費附加時,借(減)記“工程結算----教育費附加”科目,貸(增)記“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交納教育費附加時,借(減)記“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貸(減)記“結算戶存款”科目。
2.在“811利潤”科目的“營業外收入”明細科目下設置“教育費附加返還款”項目。
企業收到教育部門返還的教育費附加時,借(增)記“結算戶存款”科目,貸(增)記“利潤----營業外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科目。
二、會 計 報 表
1.資金平衡表(會施01表)
在“未交稅金”(86行)項目中的“其中:未交營業稅”(行次86-4)之下增設“未交城市維護建設稅”(行次86-5)項目,反映企業應交未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在“未交折舊基金”(行次87)之下,增設“未交教育費附加”(行次88)項目,反映企業應交未交的教育費附加。
2.利潤表(會施02表)
在“自行完成的工程實際成本”(行次3)之下增設“稅金”(行次3-1)、“教育費附加”(行次3-2)項目,分別反映按規定應交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在“銷售成本”(行次9、14、19)之下增設“教育費附加”(行次9-1、14-1、19-1)項目,分別反映產品銷售、作業銷售、材料銷售按規定應交納的教育費附加。
在“營業外收入”(行次23)項下增設“其中:教育費附加返還款”(行次23-1)項目,反映教育部門返還給企業的教育費附加。